行政处罚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1、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天气警报的;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3、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1、违反第七条规定,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2、违反第九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3、违反第十条规定,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四条